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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总包方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是否还需要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兜底责任
来源:建工小律/作者:刘俊科/ 日期:2023-05-10

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合法分包、甚至是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还是普遍存在,而上述情形又是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当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单位等下游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总包方承担何种责任,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是要承担兜底责任?


      一、相关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相关解析


1、总包方对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兜底责任


按照上述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也无论总包方是否已经付清下游单位的工程款,一旦所涉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方均有义务先行清偿,即总包方承担兜底责任。


2、错误理解的由来


之所以有不少总包方认为其仅限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或者认为只有在其违反分包或非法转包的情况下承担兜底责任,主要源于较早期建设部等相关部门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已经被废止或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取代,如: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三、建议


在总包方对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兜底责任,而实践中总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的追偿难度又不小的情况下,总包方应加强对下游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加强下游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标准的报备,以防止下游单位怂恿农民工恶意讨薪,如虚构或夸大农民工工资。


其次,落实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即使在无法完全实施的情况下,要求下游单位报备实际支付的凭证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


最后,落实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为可能发生的追偿提供保障。